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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4-12-03 10:33  作者:xfk

  (一)参保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待遇核定业务办理指南
   1.办理范围
   参保企事业单位符合正常退休(职)条件或符合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2.所需资料
    ⑴经联审联批的《洛阳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洛阳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汇总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申报表》;
   ⑵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
   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需携带经联审联批的特殊工种花名册;
   ⑷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需提高离退休(职)待遇或延长退休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或延长退休年限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中级技术工人退休的,须提供《高(中)级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
   3.办理程序
   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当月,参保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申报登记科;
   ⑵由申报登记科核算单位和个人欠费,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
   ⑶养老待遇审核科进行待遇初审,核对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个人基本信息,如有差错返回申报登记科进行变更处理;
   ⑷如正确无误确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进行待遇核算;
   ⑸养老待遇审核科进行待遇复审,并打印退休待遇花名册或结算单,经办人、复核人签字;
   ⑹参保单位、养老待遇审核科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
   ⑺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到
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
   4.注意事项
   ⑴待遇支付时间,从批准退休之次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⑵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足额补缴所有欠费,放弃欠费工龄的必须本人署名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不再因单位清欠重新核定待遇。
   (二)参保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算业务办理指南
   1.办理范围
   参保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非因公死亡。
   2.所需资料
   ⑴《洛阳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终(中)断申报表》;
   ⑵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对于居住在偏远地区或死亡在家的离退休(职)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⑶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火化区的,提供当地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政策允许土葬的提交清真寺等有关宗教部门出据的证明。
   3.办理程序
   ⑴参保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申报登记科办理退保业务;
   ⑵养老待遇审核科将相关材料核对无误后,经办人进行待遇核算并打印出待遇花名册或待遇结算单,经办人签字;
   ⑶参保单位、养老待遇审核科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
   ⑷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到
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
   4.注意事项
   无法提供火化证明和非火化区证明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三)养老保险待遇变更业务办理指南
   1.办理范围
   参保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因基本信息变更而导致养老待遇变更人员。
   2.所需资料
   ⑴经联审联批《洛阳市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
   ⑵变更基本信息的相关附件。
   3.办理程序
   ⑴参保单位携带第2项规定的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申报登记科办理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⑵养老待遇审核科将相关材料核对无误后,经办人进行待遇核算并打印出待遇花名册或待遇结算单,经办人签字;
   ⑶需补发等特殊业务由科长、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
   ⑷参保单位、养老待遇审核科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
   ⑸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在
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
   4.注意事项
    基本信息变更后养老待遇核定按豫人社函【2009】261号文件执行。